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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于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xx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___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第五条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一限时航行;二限速航行;三航道单向航行;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第八条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九条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第十条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第十二条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