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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区中心血站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___《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___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___》(津人社局发〔20**〕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