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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论文范文关于定义纳税评估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一、纳税评估的定义可见,关于纳税评估的定义见仁见智,无论在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纳税评估是一个舶来品,它的界定往往受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管理体制、技术水平、税收制度、征纳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或者说,并不仅是对于纳税评估本身的界定,而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基本上不存在对彼此纳税评估无条件克隆的可能,所谓借鉴只能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和修正对纳税评估作精确界定,除了根据逻辑学要领,揭示其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本质属性外,还要结合我国国情作必要的修正通过对上述定义的分析,纳税评估的界定主要涉及到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方面,以下就此进行探讨
二、纳税评估的对象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虽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提供纳税资料的义务,但这是对义务的应然性宣告,并不能就此认为纳税人应当无条件迎合税务机关无度索取资料的要求其次,在税收执法的工作流程中,不同阶段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结构也是不一样的在日常的征纳关系中,除了纳税申报资料外,税务机关对其它资料并不当然具有索取的权力,只有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立案稽查时,才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除申报资料以外的其它课税资料纳税评估本身并不应当独立成就某种执法行为,而是为实现有效征管和稽查提供线索比如对于存货周转率,不少税务部门在进行纳税评估时都将其设定为一个评估指标,但这个指标一般是无法通过财务报表来获取的而各个企业的财务核算都自有其特点和要求,可能不会对这个指标财务管理指标进行计算并配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这意味着税务部门所提出的要求已经不仅限于某种课税资料,而是对于财务核算甚至生产经营施加的某种影响,这种义务的课加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就很值得怀疑了事实上,即使是申报资料,由于纳税评估部门所处的特殊工作环节,它的直接也不是纳税人,而是征管部门所以,对于纳税评估的对象,只要符合与税收核课的相关性原则,自然可以无限制列举关键是在资料的上,应审慎地定位于税务部门已有的和通过纳税人以外的其它途径获取的,否则与税务稽查就很难区别了
三、纳税评估的方法如果抛开信息技术,仅从评估目的和效果来考察,纳税评估早已有之在原来的专管员管户制度下,其实并不缺乏根据纳税人的财务申报资料对其纳税申报缴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