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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户外免责声明书范文户外活动免责声明书有法律效力没有任何意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户外活动基本注意事项
(1)应当诚信地公布组织者自身情况
(2)发布召集户外活动通知时附上《户外活动风险承诺书》,内附详细参加者自我风险承诺内容;
(3)登记完善每一个报名者的真实姓名、___、紧急事故通知人,尽可能人手一份;
(4)在出发之前,不管是否收取到活动AA费用,都应以组织者的身份为所有参与人员购买保险;
(5)谨慎选择交通工具,万不可贪图便宜私下代表所有人雇佣证照不全,无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
(6)携带一定的常备药品;
(7)慎重考虑出行线路、出行时间;
(8)出发前把《户外活动风险承诺书》打印好,让每个参加者亲笔签名,对需要特别声明的内容,使用可区别的字号和字体
(9)在参与人员出现危难时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进行救助;
(10)对每使用一笔费用进行详细登记,说明并在活动结束给予公布,保证活动的非盈利性,便于作为下次活动的辅证参考户外运动“免责条款”不一定免责在参与户外活动时,一般活动都有免责条款,例如声明“活动组织者和领队是义务的,途中的任何意外与活动组织者以及同行队友无关”“如救援失败或无法救援,组织者和队友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语句在我国户外运动领域,列明“免责条款”成为了惯例“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责条款”只能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让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根据审判实践惯例,法院一般要从组织者和参与者各方是否有过错来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但是具体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额度每个法院的实践做法不大相同,我国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应该赔偿多少到最后,一般都是由法官自由心证之后予以酌情考虑因此进行户外活动一定要购买保险要看具体内容,原则上此类声明属自我免责条款,基本上是无效的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免责声明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于时间组织组织人或单位外出游玩由于概述问题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现申请获得免责权为了避免事故纠纷特做如下说明:在本次外出游玩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