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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 第二条委托加工备案是委托和受委托企业将接受委托加工食品事项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案以备检查 本市任何单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全市的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分局)承担相应具体工作,并负责建立委托加工企业备案档案 第四条从事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性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委托和受委托生产食品的企业在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备案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备案事项内容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备案企业出具加盖本部门食品监管专用章和注明备案日期、有限期的备案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后,各区县局、分局应每月汇总备案情况并上网公告,加强对其备案事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如企业从事备案事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企业申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委托双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 第九条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受理企业的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申请按照“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委托双方均是我市的企业,可到双方任意一方所在区县局、分局同时提交委托加工备案申请;委托双方有一方为外阜的,在我市注册的一方到其所在 地区县局、分局提交委托加工备案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申请书(附件1)1份;
(二)委托加工食品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