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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附件1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对优质港澳科技企业和人才的集聚效应,提升基地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二章基地建设第三条基地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立,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基地运营机构”)负责运营 第四条区科创局作为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编制基地行动方案;
(二)负责制定基地支持政策;
(三)负责遴选基地运营机构 第五条区科创中心作为基地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职责 -2-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落实基地行动方案和支持政策;
(二)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运营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三)负责制定并实施基地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项目)考核评估办法与退出标准;
(四)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基地运营机构作为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开展项目招商与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开展基地及入驻企业(项目)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开展入驻企业(项目)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科创中心报送信息;
(五)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巡查,并做好相关台账;
(六)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基地运营机构遴选条件
(一)在深圳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
(二)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罚款 -3-以上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有能力提供5人(含)以上固定团队在基地办公,且实际办公人数能随基地面积和入驻企业(项目)数量增加而增加;
(四)有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