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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1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为确保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信息能及时准确的传递,使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国内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条定义
2.1质量问题,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问题
2.
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2.
1.2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但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2一般质量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2.
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
2.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3严重质量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2.
3.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
3.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
3.2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2.4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指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包括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测设计或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等级的 第三条职责
3.1集团总工程师负责集团范围内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工作的全面管理工作
3.2集团质量管理中心负责集团范围内全部工程该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对项目工程检查出来问题整改结果进行符合性的验证
3.3二级单位经理对所属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3.4二级单位总工程师对所属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定期研究分析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
3.5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负全责 第四条事故报告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故情节,初步确定事故类别,属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在文字上报之前可用电话立即报告集团总工程师;属于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在24小时内报知质量管理中心总监;属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在24小时内报知集团质量管理中心;一般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处理,处理完上报集团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