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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版范文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___,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书,希望大家喜欢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__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___20__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___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___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___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___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___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永桂不同意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