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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1995年6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___、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五其他公共场所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备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第五条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第七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第八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二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