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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xx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