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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解除劳动合同需知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结束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下是为大家的毕业生解除劳动合同需知,供大家参考学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一、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二者的法律地位一不要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二要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作用既然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权利的根本保障,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