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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债权人利益的合同法保护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当事人协商签约过程中,可能由于一方有过失使本可以成立的合同导致未成立,并给相对无过失当事人为签约而造成了损失;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之责任这种责任学者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有自愿定约的权力,对终极是否达成合意并不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强迫当事人一谈即合,而是对缔约中有悖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规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下列过失,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反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概括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特征
1、缔约过失一方因违反老实信用原则的过失而致使合同未成立过失的存在是责任的条件条件
2、因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这一责任有别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3、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的损失是由于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由过失责任者承担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条件单务合同因依法负有债务,因此不会发生抗辩权
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3、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已到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否则不能抗辩
(二)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这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