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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聘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问一年前,仲某在一家公司参加应聘面试后,公司认为其符合岗位要求,遂向其发出了聘书,聘书中不仅通知仲某前去报到,还对其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后仲某即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仲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答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本案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也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另一方面,本案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___或者其他有效___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现实中,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上述必备条款,劳动者也已经直接签字认可,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因而转化成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反之,要是未经劳动者直接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尚未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公司对仲某所发聘书只对其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包含其他必备条款,也未经仲某签字认可,故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公司仍需向仲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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