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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共卫生科工作制度公共卫生科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