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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马坊村1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艾华,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莱芜市九洲货运代理配载站业主,住莱芜经济开发区顺河大街 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山东省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东省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博瑞公司与被告王艾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博瑞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福,被告王艾华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张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博瑞公司诉称,XX年3月21日,其需要从山东莱芜运送一批钢材到北京市海淀区,收货人为北京沧孟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孟海公司腾博瑞公司在网上查询到莱芜市九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具有运输企业的良好信誉,于是腾博瑞公司打电话与九洲公司联系,并用传真形式与莱芜市九洲货运代理配载站以下简称九洲配载站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合同上加盖了九洲配载站的公章九洲公司没有告知腾博瑞公司九洲配载站是具有独立经营主体的运输单位,并且九洲配载站的负责人王艾华就是九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运输过程中,九洲配载站没有尽到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致使货物灭失,给腾博瑞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腾博瑞公司与王艾华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我院,诉讼请求
1、要求王艾华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
170472.96元及利息自XX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艾华承担 被告王艾华辩称,其没有和腾博瑞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不是适格的被告;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不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在腾博瑞公司与轩兴旺之间只起到媒介作用,运输货物的车不是王艾华也不是九洲配载站的,运费是由轩兴旺与腾博瑞公司商量的,轩兴旺装货后给九洲配载站信息费,而轩兴旺至今没有支付信息费即使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是居间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的经营范围为货运配载和信息服务,不包括普通货运,九洲配载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