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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XX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医疗废物如何处置2047XX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第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中的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第六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第七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第八条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并向其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提供集中化、安全化、无害化和价格合理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第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用地作为专用用地,不得出租、转让和转为他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用地依法不再专用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采取措施恢复生态、消除污染第十一条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规定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包装和贮存,防止或者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收集、贮存医疗废物时,必须按照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