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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___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