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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___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___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___、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