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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地方税务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地方税务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讨论稿)
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工作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强化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省地方税务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全体干部职工
三、权责成立工作纪律检查考核小组工作纪律检查考核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以及执行与监督
四、休假规定
1、带薪年休假全局在册的正式在岗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各科室、分局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休假,保证休假的完整性,原则上不能分阶段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分段安排休假的,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最少休假天数不得低于5天,不得跨年度安排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安排休养或疗养的职工,其休养或疗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各分局、各科室一律不得擅自扩大休假范围或放宽休假时间
2、婚假按法律年龄结婚,本地婚假五天外地另加往返路程时间;初婚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在正常婚假基础上另加15天晚婚假(不含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产假根据女干部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晚育产假105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剖宫产女干部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一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女干部职工配偶,给予15天看护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50天,护理假增加5天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