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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倡导文明殡葬理念,努力争创“三优”文明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事务管理第三条县民政局为县殡葬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___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事务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物价、住建、城管、农业、林业、畜牧、水务和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___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有步骤地引导、教育死者家属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凡在本县死亡的公民,除符合土葬规定的以外,必须实行火葬对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而自愿实行火葬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无权干涉第二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六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本县居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非本县居民在本县死亡后,比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本县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遗体,应当提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七条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确认身份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后,通知___门运送患传染病死亡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当及时火化第八条死亡者的遗体,必须统一存放到县殡仪馆第九条遗体经营运送业务由县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第十条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火化的,应当由县___门批准后再进行运送第十一条国家允许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土葬对未按照规定土葬或者平毁后重新复起的坟头,由___门责令坟主家属限期平毁;逾期不动者,由___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第十二条提倡不保留骨灰如果需要保留骨灰,可以寄存在殡仪馆或安葬在公墓,也可以深葬在乡镇或者村指定的公益性墓地第十三条禁止在殡仪馆以外的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焚烧遗物和冥币、抛撒纸钱等行为,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