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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院带薪休假制度医院带薪休假制度
一、休假类别
1、婚假婚假三天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属晚婚,可另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由妇产科出具《诊断证明书》为难产或剖宫产者另增加15天
(3)晚婚女职工生育第一孩者另增加产假30天
(4)一胎生育为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产假15天
3、节育假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或引产者增加休假7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为3天外省酌情给予路程假l一3天
6、病假职工因病就医需病休的人员,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7、事假除病、婚、产、节育、丧假外,因私事必须请假的为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l5天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用年休假冲抵事假
8、年休假职工凡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计工龄为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年内三个月连续未完成工作量者不享受休假,当年已休假,但之后未完成工作量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带薪休假;
(六)请事假、探亲假等各类假的人员,其请假天数从享受休假天数内减除,剩余时间一次性休完
(七)如当年已休假,之后出现的上述情况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八)享受带薪休假后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亲假
(九)当年休产假五个月以上者不享受该年度带薪休假;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