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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事业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事业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