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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3篇关于房屋租赁合同3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写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尊敬的审判员 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对其于20xx年XX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xx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xx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并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3、被告称担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测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为其违约把房屋另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