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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劳动法》允许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额外工作即加班,以及超过政党工作日进行工作即加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众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44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①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②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不受限制,但是,在应按规定付加班费在这些规定之外,不经过员工同意任意延长工作,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