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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利益本文强调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即将水资源视为土地的孳息,对土地的所有权中含有对地上及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利用权者也有权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因此,我国的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 水在民法中属于物的范畴,因而水资源利用权也就属于物权,人类通过这种物权的行使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随着现代物权法向以自然资源利用权为核心发展的趋势,水权的内容也变得以水资源利用权为主,而且客观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物权但是,由于我国的公有制性质,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显得更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各地政府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管理,以此控制水资源利用权的不当行使对水资源本身以及其他环境资源产生不利影响民法正是通过对水权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规定,来实现对行使水权行为的有效规范,以防止对水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尽管现代民法有向社会本位发展的倾向,但以权利为本位仍然是民法的主要特征,这是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主导性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水权立法 水权是兼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特殊权利,其内容主要规定于水法、土地法和民法当中
[1]P93在罗马法中,水资源属于共用物或者公有物,无法成为私有权的客体,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___使用为了灌溉农田,还可以根据农田面积分配用水量若有人在行使其土地权利导致水流被污染,则法官将通过令状禁止其利用土地的行为
[2]P15-18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14条的规定,水资源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其使用权属于大众,其使用方法由治安法律予以规定
[3]P99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4条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土地的天然孳息,土地权利人可以依法使用《德国民法典》还在相邻权、用益权与地役权中规定了对水资源的利用问题依照德国于1998年8月25日最新修定的《水管理法》第3条的规定,对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包括6个方面
1、从地表水域取水或者引流水;
2、对地表水域的拦截和使之下沉;
3、从地表水域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