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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所以它也适用“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对某问题,如果国家、地方或行政管理部门有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合同双方必须按这些规定处理,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也要按这些规定,这就是“有法定从法定”如果在某个问题上没有法定的规定,则要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就应当按约定处理,这就是“有约定从约定”劳动合同关系是特殊的民事关系,所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作规定,鼓励“约定”是《条例》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所以,“约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约定条款的定义是,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据我的统计,在《条例》中提到约定的地方有8处,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___》中以下简称《通知》又提到3处,可见它在劳动合同中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并理解“约定条款”的权威性合同的所有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灵活的,另一类是法律法规允许或者是希望放开协商的凡是第二类条款、有个“约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只要条款不违法,只要法律法规不是明令禁止的,那么“约定”高于一切“约定”有优先权,而且只要双方自愿,什么都可以协商,约定条款的重要性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在《条例》中,关于“约定条款”,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可以约定”;另一种是“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专家解释,两种提法,实际上在意思上并无特别区分从内容上看,涉及到试用期、合同文字、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及支付方式等等,涵盖面很广第9条,是关于合同文字问题《条例》先定了个原则应当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两者不一一致时,以中文为准,但双方可以另有约定,如双方都同意只用某国外文,可以吗、可以的,因为应当“从其约定”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没有什么蹊跷,但要善意提醒对外文半懂不懂的劳动者就不要冒充“外文通”只签外文合同,最好备一份中文版本因为外文有个释义问题,我们中国人读外文,无论如何玩不过从小讲外国话的外方老板的对合同理解万一有歧义,又没有中文版本对照,怕计是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