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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之农民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 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二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三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四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约用地原则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用地节约,不断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二合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重建农民住房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___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___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xx〕20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手续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民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设高度等标准 三量力而行原则要根据各自基础和条件,把握好农民住房建设推进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