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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根据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依托公司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以公司工会法人名誉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组织 第三条持股会会员是指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规定自愿出资的职工 第四条持股会会员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持股会统一持有和管理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不承担任何与持股会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持股会资金不能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得上市交易,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持股会须具备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得投资主体同意,职工自愿参加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持股会入会申请表”,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持股会名称为职工持股会,住所在 第八条持股会的出资总额为万元,,在公司中的股份总额为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职工持股有关问题决议;
(二)对出资形成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出资(股权);
(四)对公司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持股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通过持股会向公司出资(参股);
(二)按出资数额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三)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对持股会股权变更、收益、管理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职工持股会有关重大事项经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