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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文」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xx]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___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