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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规章制度中的解雇机制构建 规章制度中的解雇机制构建 甄灵宇 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难度增大为使企业成为人员能进能出的活水池,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构建完善的解雇机制,以实现优胜劣汰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收紧了员工流出用人单位的渠道,如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两个固定期合同后建立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双倍经济补偿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将使劳动用工长期化成为新法实施带来的明显趋势 新法“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①的立法目的大致实现了,但企业却希望建立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灵活的用工制度,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合法地淘汰落后削减冗员、促进组织肌体的新陈代谢,是企业用工面临的较大挑战规章制度可以在其中发挥重大作用 规章制度可以理解为在企业内部施行的“法律”,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法院判案依据《最高___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___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___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形同摆设,发生纠纷后寻寻觅觅也找不到一条可用的规定如何挖掘规章制度的潜力,使其在企业“精兵简政”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呢?以下分别论述
一、规章制度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上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本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期限
②企业需要选择那些适应自己文化符合自己要求的员工,才能组成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在商场竞争中搏击厮杀但适应、符合与否,不是看看简历面谈几次就可以确定的了解需要时间因此就有了试用期的规定但试用期也可能被滥用,让试用期成为短期工或打零工一样的“随用随叫”期因此法律同时要加以限制,只有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但这样一限制,又让很多企业不知所措,试用期成了“无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合适的,解除起来困难重重“试用”设置的初衷似乎被瓦解一空但这并不都是法律限制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