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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办法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纪委《关于转发___》(皖纪发〔xx〕7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的市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3、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直机关所使用的市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第二章配备标准
4、正副厅级干部的公务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
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5、市直正县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部排气量
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含车购附加费);其它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
2.0升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含车购附加费)第三章编制核定
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在职厅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1辆定编
(2)、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在职县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调研员、副调研员)5人以下定编1辆,6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
(3)、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车辆配备因工作需要另行核定,原则上只减不增
(4)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纪委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职县级干部职数较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车辆编制
(5)调任的县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6)、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每套班子定编1辆中巴公务用车,纳入其办公室管理
(7)、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1辆;市直正县级单位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30人定编1辆
(8)、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厅级离退休干部每5人可配置1辆小汽车,由所在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由所在单位统一调用
(9)警务、机要、消防、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