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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路客运安全生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___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___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