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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印刷复印安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发展印刷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第三条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并由专人负责执行第四条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注册的,一律不准开展印刷业务承印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发给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没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不得印刷图书、报刊已开业的印刷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违者为非法营业,予以取缔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歇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第五条各单位内部印刷厂、所,应到所在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得对外经营凡需对外经营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第六条印刷企业必须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各项管理制度承印的印刷品,必须指定专人详细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刷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以备查验第七条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禁止承接反动、迷信、淫秽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印刷业务不得进行非法印刷活动发现下列非法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印制或委托印制反动、淫秽、迷信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
(二)伪造和仿造布告、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和机关文件等;
(三)非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