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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员工集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集资,防止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集资系指企业向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集资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面向社会发行的企业债券可在银行指定部门进行交易企业内部债券只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准在市场流通或转让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集资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集资的审批和管理第四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批准可进行集资第五条企业集资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第六条企业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凡企业一年内在企业内部向职工集资不超过十万元的,由县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在控制额度内审批,报市人民银行备案;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批,报省人民银行备案;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审批面向社会集资的,一律由市人民银行审核后报省人民银行批准未按审批程序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集资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额度申报审批办法企业发行债券,须在上一年度的六月中旬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市计划委员会申报债券发行计划,经批准后发行其中,发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企业债券,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市人民银行审批第八条实行集资的企业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章程或者办法
(一)企业经营管理简况;
(二)集资目的;
(三)集资方式;
(四)集资期限;
(五)集资用途;
(六)集资总金额;
(七)集资利率及还本付息规定;
(八)集资企业经济效益预测;
(九)其它应公布的事项第九条申请集资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资申请报告;
(二)集资章程或办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近期财务状况报告;
(五)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计划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条企业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用于单个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集资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基建项目不得超过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