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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___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___、___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院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第四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五条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第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第八条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规章;
(四)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
(五)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第十条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不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聘用资格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