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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屠宰厂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___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加工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包括猪、牛、羊、鸡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包括前款所指动物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畜禽屠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畜禽屠宰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或媒体予以公示第七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许可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第八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病畜隔离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第九条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