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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税务人才培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系统整体依法行政水平及执法质量,根据《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干部培养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制人才是指能熟练运用财经、税收、会计、审计及其他涉税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本系统内复杂行政法制事务的专家型、复合型的专门技术人员第三条法制人才选拔是指对系统内拥有财经、税收、会计、法律等一般知识的人员,经过个人申请、组织筛选等程序,将其确定为法制人才培养对象(法制学员)的活动第四条法制人才培养是指对系统内拥有财经、税收、会计等一般知识的人员通过专门的法律知识或对拥有法律类一般知识的人员通过专门的财经、税收、会计知识培训,使其成为专家型、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训活动第五条法制人才培养旨在利用高校优质理论资源、本地区社会实践资源及本系统内优质实务资源,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宏观视野、综合执法能力、应对复杂法务事项和创新法制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第二章法制学员选拔条件及名额分配第六条法制学员选拔面向扬州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市直各单位,各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市局处、教育处、法规处联合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第七条法制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及业务综合素质与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在税务系统工作满3年且近三年内公务员在称职以上;
(2)专业类型或学习经历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法学、会计、财经、税收或相近专业;已经取得中华人民___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非法学、会计、财经、税收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专业等级考试征管类或稽查类中级以上证书;
(3)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经单位特别推荐的优秀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第八条法制学员名额计划为50名左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6名,市直单位各2名,机关处(室)3名第三章课程设计及学制安排第九条课程设计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适应税收法制工作实际为统领,分为专业理论及实务两方面理论课程从国家规定的税务硕士课程、法律硕士课程、国家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课程、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课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