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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肥料厂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维护肥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者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肥料包括下列各类
(一)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的有机、无机、微生物活性体产品及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复混产品;
(二)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
(三)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能促进养分吸收的农药管理范围以外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类;
(四)兼有上述两种以上作用的其他肥料产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以及使用者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不适用本办法肥料进出境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省农业行政区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肥料登记第五条肥料产品实行登记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肥料产品免于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第六条肥料登记由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肥料生产企业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受理登记机构提供其肥料产品的下列资料
(一)主要成分、配方和理化性状;
(二)技术指标、检验规则和方法;
(三)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主要工艺;
(四)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
(五)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在三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就不同作物或者土壤进行的田间肥料应用的试验报告第七条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和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种类,可适当减免田间试验第八条肥料登记分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办理肥料正式登记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名称和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