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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船舶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
1.1为切实加强公司对安全工作的,增强和调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追究和处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船舶发生的各类事故中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上海浦远船舶有限公司船舶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船舶发生各类责任性事故(包括海损事故、机损事故、污染事故、货损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船舶滞留等)时,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责任人,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中的作为或___的过错责任各责任人确有过错的进行安全责任连带与处罚非责任性事故或无过错的管理人不属本办法的连带与处罚范畴
1.3本办法将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船舶岗位安全责任处罚暂行规定》《船舶经济办法与机关经济考核办法》等有关管理文件共同形成公司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2.船舶事故的等级及责任
2.1本办法所述的船舶事故等级,是以上级主管机关或公司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故具体情况的认定为依据具体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四个等级PSC、FSC检查滞留相当于大事故
2.2按照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本着过错责任制的原则,界定相应的安全责任
2.3安全责任人分类
2.
3.1直接责任人
(1)船舶各类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员
(2)根据船员职责分工,船舶设备或事务的管理责任人
(3)引航员在船操作时的船长
2.
3.2管理责任人对船舶所发生的各类海损、机损、污染、货损、人身伤亡和船舶PSC、FSC检查滞留等,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各海务监督人员、机务监督人员和劳动安全监督人员;负有管理、___的职能部门主管人员
2.
3.3领导责任人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事故船舶的船长、轮机长、政委等领导,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各级主要负责人员
2.
3.4船舶事故发生后,船舶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程序及时报告对船舶和有关部门不按或授意不按公司规定,故意采取隐瞒事故真-相或拖延报告时间者,一经发现,除按本办法进行事故连带和经济处罚外,还将对违规者进行加重处罚3.连带处罚规定
3.1根据
(1)船舶所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等级;
(2)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责任相当、次要责任、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