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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高速公路安全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___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省交通行政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使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第九条禁止设置高速公路平交道口第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对方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禁止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倾倒垃圾第十一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提坝、倾倒废物、采石挖沙、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采石、取土和破坏植被行为第十二条基础设施或其他建设工程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车辆运输已洒漏、以抛撒、易触及路面的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或损坏路面第十四条凡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公路费第十五条造成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损失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的,虚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