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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XX人事管理制度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的,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___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或被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全同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体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guo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按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第十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