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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的经营性停车场所和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场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主管机关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规划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和需对外营业的占道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均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三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市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