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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全评价准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机构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则》以及《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市安监局审批、颁发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市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以上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六)有与其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
1.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安全评价人员年龄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