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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本矿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
2、带班人员必须现场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检查重点及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安全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半小时之内到达,否则按迟到处理如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迟到、早退罚款500元/次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发放和
7、煤矿领导交接-班必须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安监科长、生产技术科长、机电科负责人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总工程师、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其余科长及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每月28日前,由安监科编制下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经矿长签字确认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并下发到所有带班人员
4、带班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矿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5、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
800、中班
1600、夜班0000,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带班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传感器,并在井口屏幕显示带班领导姓名
7、月度带班完成情况,要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