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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超限检测站安全制度公路超限检测站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___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___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