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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力度,深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在全镇各行政村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员(以下简称交安员)第二条交安员由村委会国家在编干部担任,由各村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县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三条交安员持统一的证件开展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交安员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本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实施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交管站负责指导交安员的具体业务工作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六条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交通参与人进行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建立本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分类台帐,对转卖、购进的机动车辆以及新增驾驶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发现本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并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农机___部门
(四)本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安员应及时报案,并立即组织施救、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本辖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职责,对机动车及驾驶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本辖区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段进行排查、统计、监控,并提出整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七)在路检路查中纠正以及抄告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时,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对抄告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八)交安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并对辖区内婚丧嫁娶所用车辆和赶场天及节假日进行打招呼,同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九)每月必须组织村、组召开例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分析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七条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的权利
(一)对本辖区需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登记、驾驶人审验和机动车检验的当事人实施初审把关,并签署意见,当事人方能到镇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未履行上述手续的不得擅自办理相关业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应通知交安员参加,交安员在会上通报本辖区的交通安全动态,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受理抄告的部门未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交安员有权向当地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将调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