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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中心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心授权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一)、
(五)、
(七)、
(八)、
(九)、
(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被依法解冻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