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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龙川县教师请假制度为建立健全我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___教师法》和《中华人民___劳动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龙川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县教育局所属的中小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学生德育基地、县直属机关幼儿园教职工
二、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病假
1.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和县直学校(含县直属机关幼儿园)教职工因病请假10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村级小学教职工因病请假5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请假5至10天的,经学校同意后报镇中心小学审批请假时必须填写好《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县级医院以上住院或建议病休证明、辅助检查报告书等佐证材料方可准假
2.教职工因病请假10天至1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请假达1个月的,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和县直学校(含县直属机关幼儿园)教职工必须经所在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后,再由校长审批;村级小学教职工须经镇中心小学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后,再由中心小学校长审批请假时必须填写好《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县级医院以上住院或建议病休证明、住院或门诊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书等佐证材料方可准假学校在批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教育局股备案
3.教职工患特殊疾病(如瘫痪、精神病等)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病休时间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准假若经治疗仍无法回到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到县人民医院进行疾病鉴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病退
4.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作补助、奖励工资、教师岗位津贴和教师山区岗位津贴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产假
1.根据粤府
[1989]16号文件规定,领取计划生育证的女教职工分娩哺育期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30天;已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35天;一胎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实行晚育者(女职工24周岁生育第一胎),可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教职工请产假的,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和县直学校(含县直属机关幼儿园)教职工由所在学校审批,村级小学教职工由镇中心小学审批学校在批假时必须审核申请人的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后给予请假学校在批假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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