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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___、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公司的未公开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___公司法》、《中华人民___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第二章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第二条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分管证券事务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四)公司财务、副部长;
(五)公司内审部工作人员;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三条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___、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播客等第四条全体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第三章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做好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第六条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公司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公司内幕信息,应当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