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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___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
1、
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